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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3人服毒自杀 律师:相约自杀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天门山跳崖事件后又发生多人相约自杀案件?网上传言称有3人在四川什邡市天鹅林场服毒自杀,尸体于4月22日被发现。对此,警方回应,确实于4月22日在天鹅林场发现三具尸体,不过目前针对3人(生前)的活动轨迹,还在开展进一步的走访调查,只有经过走访调查,才能确认这是否又是一起多人相约自杀案件。

对于此类多人相约自杀案件,从刑法角度来看,不禁让人想问一个问题,在与他人相约自杀但最终自己自杀没有成功或者说他人自杀后自己失去自杀的勇气的话,有没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应当说,在相约自杀的情况下,没有自杀者或者自杀没有成功者还是有可能需要对其他自杀成功者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而言,相约自杀过程中,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教唆他人自杀: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心理脆弱、情感困顿等状态,诱导或唆使他人实施自杀行为,进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协助他人自杀:当事人为自杀者提供自杀工具、指导自杀方法或提供自杀现场等,明知他人有自杀意图却予以帮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蓄意加害:当事人利用自杀约定的机会,蓄意对他人实施致命伤害,借自杀之名掩盖杀人行为,使他人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 强迫他人自杀: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自杀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前述第3、4种蓄意加害和强迫他人自杀的情形不是相约自杀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情况,相约自杀但最终未成功者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主要是因为前述第1、2种教唆和帮助自杀的情况。

天门山4名年轻人相约跳崖后,如今又爆出一起疑似相约自杀的案件,值得社会对此多加关注。总的来说,中青年人相约自杀案件多发最直接的原因还是由于近年来中青年人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因为中青年人正处于人生阶段的关键时期,往往面临着众多的生活、学习、工作和情感压力,另外还缺乏有效的应对和排解途径。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社交网络等的便利性,有共同心理压力的中青年人更容易聚在一起产生消极想法。若是对于此类事件还不及时加以干预,很有可能已经发生的自杀事件甚至会成为被效仿的先例,进而使得此类事件更加高发。

总的来说,网络相约自杀事件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思考网络平台的责任、预防自杀的措施等。例如,网络平台应当加强对自杀相关内容的审查和监控,对于散播自杀方法、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社会应当加大对心理健康的关注,加强心理疏导和教育,提高人们的心理素质,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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